学习好新立法法 行使好地方立法权

作者:陶开晖          来源:文山人大网     时间:2016/10/27 9:19:23     点击数: 157887          

州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陶开晖

州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学习好新的立法法,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具体是:

一、认真学习立法法,申报获取立法权

立法是自治州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后,文山州人大常委会高重视,狠抓贯彻执行。一是抓好学习领会精神。班子学习,州人大常委会集体率先学习立法法,开展学习讨论;外出学习取经,安排州、县、乡三级人大干部到全国人大代表中心、深圳全国人大培训基地等参加立法法学习培训,同时,参加省人大组织的立法法学习培训,并按要求积极参加学习讨论和交流发言;抓培训,州人大常委会结合文山实际贯彻立法法,对州直机关、八县市人大机关进行了90余名干部培训。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培训,加深了全州特别是人大系统干部对新修订立法法的进一步理解。二是加强领导、健全队伍。州人大常委会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先后调整充实了立法领导小组、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两套班子均由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兼任组长和主任委员;成立州人大法制委,配齐了法制委法工委班子成员,为行使地方立法权提供了保障。三是积极申报获取立法。在做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州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第72条的规定,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申报授予地方立法权,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授权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丽江市、临沧市等七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获得地方性立法权后,州人大常委会充分认识到这份权利是省人大常委会对文山州的信任,同时,也深切感受到是一份责任。为此,提出要不负重托,行使好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自我要求,并及时将获得地方性立法权的情况以文件书面报告州委,向“一府两院”作了通报。

二、公开征集好项目,严格按规范报批

为行使好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选好题、立好项,科学编制好我州2016年的立法计划,2015年11月州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研究部署,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出文山州人大常委会《公开征集2016年度文山州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项目的通知》,公开征集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截止2015年12月,共征集到《河道湖泊管理条例》《富宁县坡芽文化保护条例》等9件立法项目。经调研论证、反复筛选后,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专题汇报,建议我州制定《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5次主任会议研究认为:一是州人民政府1996年出台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湖泊管理办法》,该办法已实施二十年,依据立法法第82条规定:“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将其通过立法途径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具备;二是2015年全州水利改革工作会议暨冬春农田水利建设会议的精神。强调要建立严格的河道湖泊管理与保护制度,启动文山州河道湖泊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意见;三是州委、州政府在加快推进农田水利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2017年出台《河道管理条例》”的建议;四是省人大法制委结合文山的立法事项有建议。为此,决定将制定《河道管理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并报州委审定。2016年3月8日州委常委会第100次会议讨论同意批转执行。为此,探索第一件立法项目立什么尘埃落定,先行制定《河道管理条例》的工作,依照决定有序展开。

三、学习借鉴好经验,按程序依法立法

州人大常委会靠前指挥,搞好服务。在水务局起草《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阶段,按照《立法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工作程序规定》的规定。一是组织调查研究。先后组织由法制委、法工委、州政府法制办、水务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河道管理现状调研和座谈,提取和掌握第一手材料;二是外出考察学习。五月份先后到福建省的福州、贵州省的铜仁、湖南省的湘西等省外实地考察取经,借鉴了外地在河道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三是严格立法程序。严格按照立法事项的要求,时间方法步子不减,征询、论证、听证不走过场,狠抓接点研究,稳步推进。州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农环工委自始至终参加州水务局、州政府法制办的系列调研、论证、听证及修改等活动,参与对一些具体内容的修改完善。收到州政府议案后,认真对议案进行审议,并提交一审报告和修改建议稿,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主任会议,专题进行论证修改,经综合后提出修改稿提交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农环工委作了一审报告。

四、坚持好党的领导,行使好“双立法权”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的生命线。我州行使“双立法权”,始终做到立法计划报经州委同意,具体草案稿相对成熟报州委审定,让立法事项在党的领导下前行。2016年狠抓民族立法,先后修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制定《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2016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州人大常委会决定自2016年9月1日和10月1日起施行。地方立法:在河道管理立法中,规范一审,走好党内报批,做实做精二审,呈报批准施行,是州人大常委会重点把握的原则,经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与农环工委进行了业务交接,将综合审议后的意见,分送各县市人大、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州直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制委再次收集综合后,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按照立法程序,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将条例草案及起草说明、审议报告呈报州委审定,八届州委第117次常委会议审定同意批复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州委的批复,州人大法制委及时组织审议,撰写审议报告,提请州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2016年8月24日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道管理条例》。8月25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9月29日审查批准。于2016年10月8日州人大常委会在文山日报、文山政务网、文山州人大网进行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至止,今年实现三件立法公布施行的任务,备受社会各界和立法同行的关注,开创了自治州立法史上的新征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