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马关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云南省文山
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的执法检查报告

作者:马关县人大教工委          来源:文山人大网     时间:2015/12/28 15:48:09     点击数: 173283          

马关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州人大常委会:

根据文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对〈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通知》(文人办电〔201560号)的文件要求,马关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辖区内的部分州县人大代表,于20151118日至19日深入八寨镇、篾厂乡、县卫计局、县红十字会、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马白镇塘子边社区,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等方式,对马关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措施

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马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切实把推进无偿献血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无偿献血工作稳步发展。三年来,全县共完成无偿采血5639人次195.45万毫升。

(一)机构健全,组织有保障。县、乡两级均成立了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县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县级建立无偿献血管理机构,负责无偿献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成立县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县内血液调配供应,管控临床输血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将《条例》的宣传作为法制宣传的一个重要内容,以“5.8世界红十字日”、“6.14世界献血者日”等纪念宣传活动为契机,采取发放宣传单、刷写宣传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宣传覆盖面逐步扩大。献血人群逐步从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重点人群向普通群众拓展

(三)强化管理,依法规范用血。依法在县医院建立规范的储血点,按时按期上报临床用血计划,并要求其他县域内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血液“三统一”管理原则,有效保证临床用血需求和用血安全。

二、存在问题

(一)宣传不到位,群众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的方式较为单一,加之宣传面不广,目前,仍然有很大一部分群众对无偿献血存在片面认识,担心献血会影响身体健康,会感染艾滋病、乙肝等疾病。甚至还有部分群众认为无偿献出的血,患者使用时却要高价购买,被血站和医院拿去赚钱,因此产生抵触情绪,不愿参与献血。

(二)管理体制不顺,激励机制不够科学完善。《条例》规定,本地献血者或者法定的家庭成员临床用血后,可以凭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献血管理机构办理用血成本费减免手续,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但马关县献血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交由县红十字会履行,办理用血成本费减免手续没有开展。就马关县而说,可以直接办理减免用血成本费的只有县人民医院,其他医疗机构都不能直接办理用血成本费的减免手续,在这些医院就医的患者想要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就必须到文山州中心血站办理,加之办理中需要提供的各种证件、证明较多,没有告知患者一次性准备齐全,导致个别患者及家人来回折腾,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极大地挫伤了这部分献血者及其周围群众献血的积极性。

(三)采血、供血、血液运行各个环节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检查中发现,一些献血者对自己无偿献出的血只知道出处,不知道去向,心里不踏实,总认为是不是血站将血卖了;一些干部群众对无偿采血、有偿用血抱有怨言,认为无偿献出的血,使用在患者身上虽然只收取成本费,但成本费的构成过于笼统,项目不够具体,收费不公开透明。另外,血站在收取成本费后,还通过用血医疗机构额外向用血患者收取滤白材料费,即白细胞除滤器36.75/袋、白细胞除滤17/袋(二级甲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为何不把这些费用直接记入血液成本。

(四)县储血点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马关县的储血点按标准要求建在县医院并已投入使用,但没有充分发挥县级储血点的作用。一是按期上报用血计划时,血站不能按品种、数量完全满足,而是缩减数量缩减品种供给。二是县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由于用血无规律,用血量不确定,不按要求上报用血计划到县储血点,出现择期用血临时报,县级储血点没有血源就直接向州血站报,而血站往马关送血往返一趟要收取140160元不等的运费,这些运费由患者自付,这无形中增加了用血患者的医疗成本。

(五)部分条款实际操作难。《条例》第23条规定关于凭证明减免用血成本费,指定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用血者与本地献血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时,若是不在同一本户口册内的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等关系的,公安机关难操作,无法出具证明。

三、建议

(一)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常规宣传外,以知识问答、献血突出个人专访等形式进行宣传。创新运用手机短信、微信等新型宣传媒介,播送献血相关知识、公益广告等,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挖掘州、县的自愿献血者获奖事迹,树立典型,进行广泛宣传,在扩大宣传面、提高群众知晓率的同时,使《条例》的宣传更加深入人心。

(二)理顺管理职能,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切实按照《条例》规定,把献血管理机构改设在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强化工作职责,充分行使管理职权,有效服务用血患者,促进《条例》更好地贯彻实施。建立科学完善的激励机制,依法主动开展在县级献血管理机构办理用血成本费的减免手续,探索在各县级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用血成本费减免手续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建议献血者针对法定家庭成员用血免成本费的,由献血者本人直接书面指(认)定即可。

(三)公开血液运行成本。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从血液的采集、检验、分离、存储、供给等环节全过程公开费用成本,透明血液的管理运行费用,使群众对血液运行费用能进行公开监督,营造阳光采血、供血、用血环境,有效消除群众疑虑,努力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了解献血工作,支持并参与献血工作。

(四)强化管理,充分发挥县级储血点的作用。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县储血点的管理,并督促县域内的医疗机构加强用血管理,按期上报单位用血计划,消除择期手术用血临时向血站报送现象,切实减轻用血患者经济负担,从而发挥县储血点的作用。

(五)修改个别条款,方便群众。针对实际工作中不具有操作性或操作难的条款进行修改。

1.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本地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临床用血后,凭下列证书和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办理用血成本费减免手续的,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改为“本地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临床用血时,凭下列证书和证明可直接在用血医疗机构办理减免手续进行减免,发生用血减免的医疗机构定期向献血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申报减免”。第2款“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与本地献血者关系的证明;”改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者本地献血者出具的用血量指(认)定书;”

2.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建议将《条例》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各种处罚限额作相应调整,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望而生畏,不敢违法。

3建议在《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明确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碍采供血机构依法采集血液、扰乱献血工作秩序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等同于医闹行为来严加处理,切实维护无偿献血的工作秩序。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