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人发〔2017〕45号

作者:西畴县人大常委会          来源:文山人大网     时间:2023/12/28 11:50:14     点击数: 30163          

县人大各专委、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

  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12月21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畴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12月21日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办法》和《关于对财政预决算审查前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办法》,为规范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管理,明确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发挥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是由财政经济知识丰富的专家、教授、学者、研究人员或具有行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智力咨询团队,能为全县经济发展和预算审查监督提供相关意见建议、信息及财经专业知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领域专家的选拔、聘任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县人大常委会聘任部分熟悉财政经济工作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选聘坚持“公开平等、择优聘任”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热心财政经济咨询工作。

  (二)在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财政、税务、统计、会计、审计、产业发展、工业、农业、商业、旅游、互联网、房地产等学科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教授、学者、研究人员或具有行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三)在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发展规划、经济类法律制度等领域,具有较深造诣的专家、研究人员或具有行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四)县内的知名企业家或者知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行业的发展情况的高层管理人员。

  (五)长期从事银行、保险、投融资工作,有较深造诣,熟悉本行业的发展情况,有较强研究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中层管理人员。

  (六)长期从事经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研究、经济法律法规研究、经济运行分析、经济统计分析等方面的权威人士,在行业管理有较深造诣,熟悉行业发展情况的管理人员。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咨询工作,年龄55周岁以下。

  第七条 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选聘程序

  (一)自荐:由本人直接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推荐: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推荐。

  (三)选任,由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与当事人协商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四)选聘专家候选人经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审核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聘任人选。

  第八条 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自荐、推荐或者选任的人选,应当提供本人基本情况及专业技术凭证,并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签署意见。

  第九条 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实行聘任制管理。确定聘任的人选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与县人民代表大会届期同步。

  第十条 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初步审查、工作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全县财政预算决算、县本级预算决算和县本级部门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等初步审查、工作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专项工作、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调研和执法检查,提出意见建议。

  (四)接受日常经济立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疑难问题的咨询。

  (五)对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二)对相关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工作情况的知情权。

  (三)在审查、调研、咨询等工作中有建议权。

  (四)按实际参加咨询活动次数而获得相应的履职补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提供咨询服务。

  (二)受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与政策、法律咨询,并承担相关工作的业务培训。

  (三)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四)根据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安排,按时参加审查、调研、咨询等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遵守工作纪律,属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界透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秘密事项。

  (四)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未经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授权,不得以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或署名发表文章。

  第十四条 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专项经费纳入县本级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实行“准入、考核、退出”管理机制,由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初审、汇总,建立专家信息资料档案,确保专家的信息资料完整准确。

  (二)对专家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三)负责与专家的联系,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四)向专家寄送有关工作材料、资料,收集和综合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专家的意见建议存入个人信息档案。

  (五)负责会议的召集等协调工作。

  (六)提出对专家履职补助经费使用意见。

  (七)办理领导交办的涉及专家咨询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咨询工作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十七条 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以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名义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关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畴县人大财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