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满意度测评办法》已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满意度测评办法
(2024年1月18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12月20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州人大代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州人民代表大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落地见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文山州人大常委会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满意度测评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为文山州人民代表大会票决产生的文山州重大民生实事项目。
第三条 每年州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组织全体州人大代表对上年度州人民代表大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四条 满意度测评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由大会秘书处组织实施,采取无记名投票,电子投计票系统计票。若电子投计票系统不能识别,则采用人工计票。投票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五条 测评前,州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全体代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议;州人大常委会向大会书面报告重大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实施情况预评估报告,为全体代表审议提供参考。
涉及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要派人到会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回答人大代表的询问。
第六条 参加满意度测评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得进行测评。测评时,发出的测评票数与到会代表数相符才能进行测评。投票后收回的测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测评票数,投票测评有效;多于发出的测评票数,投票测评无效。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代表应在充分了解重大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政府在办理落实的重视程度、工作推进、建设成效等方面,本着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评价。
满意票占到参评有效票80%以上(含80%),测评结果为满意;不满意票超过参评有效票50%以上,测评结果为不满意;其他结果为基本满意。
第八条 填写测评票必须使用专用笔。代表对测评票上所列的每一件重大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可以投满意票,可以投基本满意票,也可以投不满意票。代表填写测评票时,对测评票上所列项目表示满意的将项目名称后的圆形( )涂黑;表示基本满意的将项目名称后的长方形()涂黑;表示不满意的将项目名称后的椭圆形()涂黑。代表对每一件重大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只能选择一个投票等次,多选为废票。每张测评票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无效;部分填写模糊,可以辨认的部分为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
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填写测评票的,可以委托其他代表按照本人意愿代为填写,但测评票应由本人投入票箱。因故未能到会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九条 总监票人、监票人与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的人员一致。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会议秘书处指定。
第十条 测评结果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第十一条 测评过程中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情形的,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依法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8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