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扎牢头顶安全防护网

作者:      来源:云南人大网     时间:2021/2/3 9:30:00     点击数: 73717          

一颗鸡蛋,能有多大的杀伤力?

据实验测算,一颗30克的鸡蛋,从普通住房的4楼抛下会把人的头顶砸出肿包,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足以致人死亡。

酒瓶、垃圾、菜刀、花盆……这些本不应该出现在空中的物品,却由于泄愤、消遣等原因被频频从高楼丢下,成为当代社会“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引发了无数悲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三年间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为31件,其中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由于作案手段隐蔽、调查取证困难等原因,这些案件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找不到具体侵权人。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实施以来,对该规定的争议不断。有人指出,这一规定虽然有效保障了被侵权人的权益,解决了被侵权人举证难的问题,但存在打击面过广、执法机关破案动力不足等问题。“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就让一整楼的人背黑锅。”

实践中,有关部门对于寻找侵权人也不积极。“每次通知物业,他们都说无权做什么。”“报警,警察说只能陪同排查,做不了其他的。”在西安,为保护孩子和居民免受高空抛物坠物的伤害,某小区自发成立了“妈妈防空队”,通过拍照、录视频留存证据。以上就是防空队成员白女士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回应社会普遍关切,新颁布的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着力守护好我们“头顶上的安全”。其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极少使用‘禁止’性的表述。”有专家指出,民法典这一规定价值导向明确,拒绝高空抛物不再只是一种倡议,而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来承担责任?找不到行为人怎么办?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出修改,规定:“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确定了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一般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的规则。

对于“被冤枉”的居民,根据民法典,发现真正侵权人后,承担了补偿的建筑物使用人具有追偿权。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未必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体现了责任自负、社会公平的原则。

如何及时有效找到肇事者,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有关专家指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通过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巡逻、张贴告示标语等加强管理,增强业主的意识,减少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行为。公安等有关机关应当积极履职,及时立案调查,查明责任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

“有关机关介入调查以后,往往能够找出肇事者。这样一来,就能够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这种案例的出现。”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还表示,因为明确了责任,物业公司也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防范措施,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坠物这一社会顽疾,采取综合治理的思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韩强指出,民法典规定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调查义务、实际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义务,并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人的范围。“通过这样一个综合治理的网络,最大限度地为受害人提供保护,同时防止防范高空抛物坠物恶性伤人案件的发生,为社会生活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为了让高空抛物坠物相关责任人无所遁形,不少地方正在积极推进有关实践:今年8月,重庆首个高空抛物智能预警监控系统投用;湖南郴州一小区连装72个朝天摄像头,收获居民频频点赞;正在审议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拟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人在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方面的具体职责……

除了民事责任,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我国现行法律还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指出,这类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记者还了解到,目前仍在审议过程中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专门对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作出规定。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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