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研究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州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议案。
(二)负责提出本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立法规划、计划建议。受主任会议委托,起草或者审议有关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等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
(三)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质询案,听取答复,提出报告。
(四)负责提出监察和司法工作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州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有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
(五)负责督办州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负责人民群众向州人大常委会反映的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本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八)联系指导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工作。
(九)承办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