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明换届纪律“九个一律”
有下列情形的,一律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
1.对那些政治上有问题的;
2.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和培训的;
4.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
5.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
6.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7.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8.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
9.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
严明换届纪律“六条红线”
推选和考察代表人选时:
1.不得将人大代表职务作为荣誉进行分配;
2.不得简单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等代替人选标准;
3.不得将推荐提名为代表人选作为招商引资手段;
4.不得在人选推荐上搞利益交换;
5.不得以个人推荐代替组织推荐;
6.不得以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或人选表现材料代替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