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正新就我州获得地方立法权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作者:陆志芳 段志丹          来源:文山人大网     时间:2016/8/31 10:24:58     点击数: 146148          

文山日报记者 陆志芳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规定了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对此,拥有多年立法工作经验的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正新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您好,请问作为民族自治州,新立法法实施后,我州的立法权有何变化?

马正新:新立法法实施后,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施意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确定文山等七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制定法规时间的决定,决定文山等七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标志着我州不仅具有自治州民族立法权,还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同时获得了两份立法权(简称:双立法权)。也就是说,从2016年3月1日起,文山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但有权制定自治州条例和单行条例,而且还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州委、州政府历来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州人大积极依法履职,建立健全立法机制,为立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因此,在全省8个民族自治州中,我州是此次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唯一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自治州。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我州将坚持以民族立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的原则,推进法治文山建设。

记者:民族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有何不同?

马正新:民族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不同,也就是自治地方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不同。自治地方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指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我州制定的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自治地方法规之列,但又与一般的地方法性法规有区别。

一是立法权限有区别:法律具体规定了省、直辖市等权力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但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不得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相抵触,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无变通权。而法律则明确规定了对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预设这个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可以根据自治地方实际需要行使变通权。

二是立法的范围有区别:地方性法规仅限于新修改的立法权授权范围,即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个地方性法规立法不能变通,只能对上位法进行补充规定及细化。而自治地方法规立法的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尤其是自治地方性立法可以根据自治地方的实际需要报经上级党委及人大审批后,对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变通。

三是产生的方式有区别:地方性法规立法权仅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即可行使。而自治地方法规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使自治地方更好地行使自治权,更好地实施民族区域制度,立法权只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四是批准的程序有区别:地方性法规只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即可生效。而自治地方法规必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上报省委及省人大常委会等权力机关批准后才可生效。

图为马正新接受记者专访。(段志丹 摄)

记者:行使地方立法权有什么重要意义?

马正新: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积极推进我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法治云南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使命。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自治州、自治县人大的民族立法权,共同构成云南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格局,这不仅是州市人大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开端,更是推动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新契机。

记者:行使地方立法权应把握哪些基本要求?

马正新:正确行使好地方立法权,首先是坚持党的领导,文山的立法涉及本行政区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即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及其立法规划和计划,州人大常委会党组都应当向州委报告,由州委讨论决定。

其次是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一要树立依法立法的理念,“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地方立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二要树立为民立法的理念。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立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最根本的价值体现和追求。三要树立科学立法的理念,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项制度规定,真正发挥立法作为顶层设计的全局性、引领性作用。

第三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把握好三个具体环节:一要把握立项环节,重点抓好立法规划及计划的编制,体现人大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二要把握好起草环节,人大有关专委和工委要在法规案的起草阶段主动介入,尤其是对重大规定和制度设计提出意见建议,掌握法规案的起草方向。三要把握好审议环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行使立法权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他们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优势,积极组织他们参与立法起草、调研、论证、审议等立法工作全过程,切实发表对法规案的意见建议。

记者:我州制定自治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什么程序?

马正新: 2011年,为便于在制定条例和修订条例时更好地遵守相关程序,并总结文山州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制定和修订条例的成功经验,州人大常委会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下,制定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条例起草办法》。该办法规范了条例制定过程中的立法项目征集、规划及计划编制、工作程序、党内报批程序和法定程序以及绩效评估等工作,实现了立法工作程序公开和民主化。

文山州人大常委会从2016年起,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将继续坚持向州委报批程序,做到立法规划及计划项目向州委报告,立法草案相对成熟报州委审定,切实严格法定程序。州委审定法规草案批转州人大常委会后,依法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公布实施。

记者:接下来我州将如何行使好地方立法权?

马正新: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省委的要求,依法决定文山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州委和州人大常委会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州委要负起领导责任,在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州人大常委会要负起主体责任,争取州委的领导、州政府的配合,细化方案措施,明确向州委汇报立法项目及时间进度,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扎实推进。同时,要切实注重立法工作机制建设,切实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切实选好立法项目。

我们一定要按照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及州委的要求,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落实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文山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记者:谢谢马副主任的解答。通过此次专访,相信大家对我州的“双立法”工作一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祝愿我州的立法工作开展得越来越好。

马正新:感谢记者朋友的采访,希望新闻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对我州的“双立法”工作给予更多关心和支持,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州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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